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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號:1141A2008
課程期別:114年度第1期
課程日期:2025-03-04
課程分類 課程名稱 上課時間 授課學校 開課狀況
學術-社會科學類 民事爭議處理 星期二 19:00-21:30 中山社區大學 招生中
授課講師 鄭麗燕
課程費用 學分費3000元,新生製證費100元,報名費200元學員團體意外保險費:春、秋季班200元、寒暑期班100元
其他費用 民法
授課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55號
理念目標 1. 瞭解民事訴訟程序。 2. 瞭解聲請執行之標的。 3. 應用課程所學於日常生活中。
教學方式 講授、討論
師資介紹 1970年北一女畢 1975年東吳法律系畢 1984年考上司法官 先後任職板橋地方法院刑庭、民庭、少年法庭、台北地院刑庭、家事法庭、財務法庭、台北簡易庭,現任民事執行處法官。
選課要求
備  註 ※本表單僅供參考,正確資訊以中山公告為準,如有不便請多包涵
課程大網
週次 主題 內容
第一週 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 1.契約(買賣、租賃、借貸、合會、和解、保證) 2.無因管理(民法第172~178條) 3.不當得利
第二週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187條、188條、191條之1、192條~195條
第三週 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 1.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請求權 2.無權占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3.拍賣抵押物 4.行使留置權
第四週 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1.給付票款請求權 2.本票強制執行裁定
第五週 民事訴訟程序(一) 1.管轄 2.法院職員之迴避 3.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六週 民事訴訟程序(二) 1.共同訴訟及訴訟參加 2.訴訟代理人及輔助人 3.訴訟權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七週 民事訴訟程序(三) 1.訴訟救助 2.簡易訴訟程序 3.通常訴訟程序
第八週 民事訴訟程序(四) 1.訴訟程序之停止 2.督促程序 3.保全程序(一)假扣押(二)假處分 4.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週 公民素養週 原課程停課,需選讀至少一門公民素養課程
第十週 調解 1.強制調解之事件 2.任意調解之事件
第十一週 和解(一) 1.駁回調解聲請之原因 2.試行和解之時期
第十二週 和解(二) 1.和解方案之聲請 2.和解筆錄
第十三週 執行名義 1.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521條) 2.本票裁定(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3.拍賣抵押物裁定(非訟事件法第72條) 4.民事判決(依借貸法律關係、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5.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2~538條) 6.和解或調解筆錄
第十四週 關於法院管轄部分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
第十五週 聲請執行之標的 1.不動產、動產 2.債務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 3.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公司投資款、股份、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
第十六週 租賃權之排除、撤銷權之行使 民法第425、242條、信託法第6、7、12條
第十七週 債務人死亡、強制執行程序如何進行之探討 民法第1154、1174條
第十八週 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項目 總複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