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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號:1151A2005
課程期別:115年度第1期
課程日期:2026-03-03
| 課程分類 | 課程名稱 | 上課時間 | 授課學校 | 開課狀況 |
|---|---|---|---|---|
| 學術-社會科學類 | 刑法暨刑事訴訟法 | 星期二 19:00-22:00 | 中山社區大學 | 招生中 |
| 授課講師 | 鄭麗燕 |
|---|---|
| 課程費用 | 學分費3000元,新生製證費100元,報名費200元學員團體意外保險費:春、秋季班200元、寒暑期班100元 |
| 其他費用 | 刑法 |
| 授課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55號 |
| 理念目標 | 1.瞭解生活中與刑法相關的知識概念。 2.以實例探討刑法的前提與本體關係。 3.應用所學法律知識於日常生活中。 |
| 教學方式 | 線上課程 講授 討論 |
| 師資介紹 | 1970年北一女畢 1975年東吳法律系畢 1984年考上司法官 先後任職板橋地方法院刑庭、民庭、少年法庭、台北地院刑庭、家事法庭、財務法庭、台北簡易庭,現任民事執行處法官。 |
| 選課要求 | 無 |
| 備 註 | ※本表單僅供參考,正確資訊以中山公告為準,如有不便請多包涵 |
| 週次 | 主題 | 內容 |
|---|---|---|
| 第一週 | 罪刑法定主義 | 1. 禁止溯及既往 2.禁止類推適用 3.禁止適用習慣法 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
| 第二週 | 從舊從新主意 | 1.行為時與決定時法規範變更的處理原則 2.「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
| 第三週 | 隔地犯、國外犯罪、屬人主義 | 1.保護主義、世界主義 2.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 3.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
| 第四週 | 名詞定義 |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 |
| 第五週 | 刑事責任 | 1.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 2.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 3.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 4不作為犯 5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6加重結果犯 |
| 第六週 | 未遂犯 | 1.普通未遂 2.不能未遂 3.中止未遂及準中止未遂 |
| 第七週 | 正犯與共犯 | 1.教唆犯及其處罰 2.幫助犯及其處罰 3.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 |
| 第八週 | 主刑 | 1.主刑之種類及範圍 2.從刑之種類 3.主刑之輕重標準 4.褫奪公權之內容 5.褫奪公權之宣告 6.刑期之起算 7.羈押日數之折抵刑期 |
| 第九週 | 公民素養週 | 原課程停課,需選讀至少一門公民素養課程 |
| 第十週 | 從刑及沒收 | 1.沒收物 2.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3.沒收所得之認定 4.沒收標的之權利 5.沒收之宣告 6.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 7.沒收之執行及時效 |
| 第十一週 |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 1.易服社會勞動 2.易以訓誡 3.易刑處分之效力 |
| 第十二週 | 累犯 | 1.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 2.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 3.累犯適用之除外 |
| 第十三週 | 數罪併罰 | 1.數罪併罰之要件 2.罪併罰之方法 3.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 4.定應執行之刑 5.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 6.連續犯 |
| 第十四週 | 刑之酌科及加減 | 1.刑罰之酌量 2.罰金之酌量 3.裁判免除其刑 4.自首得減輕其刑 5.死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 6.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 7.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之減輕方法 |
| 第十五週 | 緩刑、假釋 | 1.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 2.緩刑之效力 3.假釋之撤銷 4.假釋之效力 5.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 |
| 第十六週 | 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 | 1.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 2.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3.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4.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5.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
| 第十七週 | 保安處分 | 1.感化教育處分 2.監護處分 3.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 4.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 5.強制工作處分 6.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 7.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 8.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9.緩刑及假釋之保護管束 |
| 第十八週 | 成果展準備週 | 1.刑法上人之「生命」的始期與終期 2.居住之安寧 3.侮辱及誹謗之不同 4.言論自由之界限 5.隱私權之保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