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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號:1151A2008
課程期別:115年度第1期
課程日期:2026-03-05
| 課程分類 | 課程名稱 | 上課時間 | 授課學校 | 開課狀況 |
|---|---|---|---|---|
| 學術-社會科學類 | 信託法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星期四 19:00-22:00 | 中山社區大學 | 招生中 |
| 授課講師 | 鄭麗燕 |
|---|---|
| 課程費用 | 學分費3000元,新生製證費100元,報名費200元學員團體意外保險費:春、秋季班200元、寒暑期班100元 |
| 其他費用 | 信託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 授課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55號 |
| 理念目標 | 1.認識《信託法》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則(如信託關係的建立與消滅),區分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的法律差異與實務應用。 2.瞭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相關法規在金融市場中的規範作用與法律位階。 3.學習信託在財產規劃、遺產規劃、公益事業(如公益信託)及特殊目的(如員工持股信託)中的多樣化應用模式。 4.評估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風險,並能運用在個人與家庭中。 5.應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常見的金融消費爭議(如資訊不對稱、適合度原則)進行分析、判斷並進行自我保護。 |
| 教學方式 | 數位學習課程以同步為主,非同步為輔,非同步採行:講義、簡報、影片、社群群組 講授、討論 |
| 師資介紹 | 1970年北一女畢 1975年東吳法律系畢 1984年考上司法官 先後任職板橋地方法院刑庭、民庭、少年法庭、台北地院刑庭、家事法庭、財務法庭、台北簡易庭,現任民事執行處法官。 |
| 選課要求 | 無 |
| 備 註 | ※本表單僅供參考,正確資訊以中山公告為準,如有不便請多包涵 |
| 週次 | 主題 | 內容 |
|---|---|---|
| 第一週 | 信託法第一章 | 總則-契約 遺囑 登記 註冊 |
| 第二週 | 信託法第二章 | 信託財產-信託行為 |
| 第三週 | 信託法第三章 | 受益人-信託利益 |
| 第四週 | 信託法第四章 | 受託人-信託財產處分 連帶責任 |
| 第五週 | 信託法第五章 | 信託監察人-職務執行 |
| 第六週 | 信託法第六章 | 信託之監督-法院監督 |
| 第七週 | 信託法第七章 | 信託關係之消滅-信託終止 |
| 第八週 | 信託法第八章(一) | 公益信託-公共利益之目的 |
| 第九週 | 公民素養週 | 原課程停課,需選讀至少一門公民素養課程 |
| 第十週 | 信託法第八章(二) | 公益信託-消滅與罰則 |
| 第十一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一章 | 總則-定義 |
| 第十二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一) |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商品或服務之契約 |
| 第十三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二) |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錄音 錄影 |
| 第十四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三) | 商品服務契約案例分析,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案例分析 |
| 第十五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一)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時間與程序 |
| 第十六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二)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爭議處理機構與案例分析 |
| 第十七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三) | 罰則內容 |
| 第十八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章 | 附則-主管機關 爭議處理 |


